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到达运输企业及到达站、卸车场所,货物名称、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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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