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所使用的包装物、容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