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所使用的包装物、容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