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科研电子文件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形成的科研电子文件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形成科研电子文件的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文件,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电子文件,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文件,功能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科研电子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科研电子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从外部接收的电子文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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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