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建设或使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科研档案管理需要,设置科研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或接口,并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归档的科研电子文件及其存储格式、元数据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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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