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科研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