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研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