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制成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二)科研项目完成或中止后,应当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履行审查手续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三)科研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创新性等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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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