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内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确定归档范围。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项论证阶段 项目指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文件材料,申报书及相关证明;立项评审文件材料,预算申诉、评审文件材料;立项(含预算)批复,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及各类协议等。 (二)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阶段 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研究、实验任务书、大纲,实验、探测、测试、观测、观察、野外调查、考察等的原始记录和整理记录,综合分析报告;设计文件、图样,集成电路布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科学数据;研制的样机、样品、标本等的实物及其目录、图片等。 中期、年度等阶段执行进展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项目、人员、进度、经费等的调整、变更文件材料;撤销项目已开展工作、已使用经费、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文件材料。 专家咨询、中期检查、中期评审、项目监督工作形成文件材料。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等。 (三)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阶段 验收申请书,验收承诺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情况文件材料。 验收通知,验收评审文件材料;验收现场测试报告,第三方检测、测试、评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及证明、典型用户报告、产业化审核报告等;验收结论书,结题书面通知等。 绩效自评价报告,专家评议文件材料、评价结论等绩效评价工作文件材料。 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利、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材料。 产业化报告、证书、出版物等成果应用、获奖、宣传推广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