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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