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 第九十三条独立法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