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二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品种,应有相应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品种,应有相应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