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等设施及厂内运输等活动不得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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