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十二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第二百八十四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