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二百七十八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