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 第二百七十条独立法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七十条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 第二节 销 售第二百七十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