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 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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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