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应当主动收集兽药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应当主动收集兽药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