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兽药进行质量评价,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批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 2.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3.确认与该批相关的变更或偏差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包括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4.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兽药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兽药均应当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兽用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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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