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五年从事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兽药(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8.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9.确保完成自检; 10.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1.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2.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3.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4.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