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兽药(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兽药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兽药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已经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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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