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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