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