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