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批兽药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兽药放行审核记录以及电子追溯码标识记录等。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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