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覆盖与兽药生产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物料、验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召回和自检等,以及兽药产品赋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可控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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