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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