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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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