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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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