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