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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