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