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运行单位应当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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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