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运行保障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