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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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