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章 运行方案第十四条运行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审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