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二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三)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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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