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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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