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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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