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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