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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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