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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