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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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