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