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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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