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报表(报告)。主动接受分赛区执委会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赛项预算执行,经费筹集、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等进行全面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赛项审计报告。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将赛项审计报告报送分赛区执委会、大赛办备案。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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