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院校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基金会或承办院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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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