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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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