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