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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