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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