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