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