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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