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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