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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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